微信公众号
2022年法制宣传第三期
发布时间:2022-03-25浏览数:462次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节选)
(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平安广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平安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
第四条 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和矛盾纠纷;
(三)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五)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六)健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机制;
(七)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人才培养机制,建设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加强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指导、咨询服务等工作,推动社会心理服务和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进家庭。
第十三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成员单位应当开展平安文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文化教育、安全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平安文化素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社会风险防控协同制度,明确各类社会风险防控协同的职责分工,完善社会风险防控协同的信息共享与协调机制,加强社会风险防控协同的培训、演练,及时优化社会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大型商业中心、机场、车站、港口码头、铁路沿线、出入境口岸、城中村等区域的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备安防人员和设施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防范暴力恐怖活动,提高防控能力。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民政、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等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制度,及时查处医疗事故,加强宣传疏导,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一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推动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综合协调工作平台建设,拓宽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制度化渠道,发挥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作用,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平安建设机制,完善防范内部安全风险责任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掌握本单位职工心理健康情况,对本单位职工开展社会安全责任教育。
第四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教育未成年子女遵纪守法,促进家庭和邻里关系和谐。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发挥专业服务功能,依法有序承接平安建设有关工作;健全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完善志愿者权益保障与激励机制,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参与平安建设工作。
第四十四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平安建设公益宣传,对平安建设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五十条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予以通报批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平安广东建设的决定》同时废止。
佛山市顺德区伍仲珮纪念医院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